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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方案(初稿)
 时间:2017-11-22 15:46:00

新会区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方案

(初稿)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的特殊群体。为体现党委、政府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关爱,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方案。

一、扶助目的

通过实施新会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系列政策,建立科学、合理、长效的扶助机制,帮助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实际问题,改善和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

二、扶助对象

属新会区户籍,符合有关职能部门规定扶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人员。

三、扶助措施

在各有关职能部门已实施的普惠性政策的基础上,新增如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优化养老机构入住手续(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委政法委、财政局)

1.扩大政府补助的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范围

201811日起,将本区户籍的失独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纳入居家养老政府补助范围,且一并享受新会区居家养老助残“平安通”服务,所需经费按现行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区、镇两级负担。

2.明确失独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代理人

1)失独老人如无直系亲属的,可以由旁系亲属作为代理人,代理人由失独老人指定。

2)失独老人无旁系亲属、或旁系亲属不愿意作为代理人的,在征求老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指定由老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作为代理人。

在失独老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时,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由代理人负责与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免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

普及我区60周岁以上失独老人能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免费为服务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原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按现行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增支分担比例负担。

(三)加大力度扶持寄宿托养的失独贫困重度残疾人(责任单位:区残联、财政局)

符合条件并接受寄宿托养的失独贫困重度残疾人(不受年龄限制)的寄宿托养费用,由区本级财政负担,进行托底资助托养费,即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全额支付托养费,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改善和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注:目前,我区托养机构针对符合条件接受寄宿托养的失独贫困重度残疾人收费情况是政府资助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

(四)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报销待遇(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

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按现行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增支分担比例负担。

1.家庭门诊服务

服务对象:患有特定病种,行走不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人员。

服务方式:家庭门诊服务。

申请条件:持有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行走不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委托他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凭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身份证申请。

结算方式:①符合特定病种门诊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按现有政策规定进行结算;②范围内自付部分,报销50%,按病种设置年度限额,由财政支付。③符合条件的对象于医院结算的时候直接减免,由卫生计生局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④出诊所增加医护人员劳务费由卫生计生局进行制定定额结算(免收对象出诊费)。

2.家庭病床服务

服务对象:病情稳定,需长期在家康复治疗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人员。

服务方式:家庭病床康复服务。

申请条件:日常生活能力评定60分以下,社保政策外需要康复治疗或护理的慢性病患者,具体病种标准如下: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急性发作;②恶性肿瘤晚期(放疗、化疗、热疗除外);③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重度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综合症生活不能自理;④需长期卧床休息的骨折(仅限股骨颈骨折、股骨头坏死或股骨头置换术后,髋关节骨折或置换术后);⑤慢性心功能不全三级以上疾病;⑥慢性多器官功能衰竭;⑦肝硬化失代偿期;⑧长期卧床并发肺部感染或褥疮;⑨在家进行腹膜透析的尿毒症;⑩长期留置导尿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当年内已申请建床3次后仍需继续建床的患者;?其他经医疗专家认定可纳入家庭病床服务的情况。

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委托他人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或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代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携带相关病历资料、填写申请表(由卫生计生局制定)、出具疾病证明书,到卫生计生局审批,批准后方可建床。

结算方式:符合条件的对象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由卫生计生局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费用支付:医保政策外建床的医疗费用由财政安排资金支付,由区卫生计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定期鉴定。

报销待遇:按当年社保家庭病床报销比例及方式进行报销。

3.老年病区

服务对象:病情不稳定,需长期治疗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服务方式:入住老年病区。

申请条件:日常生活能力评定40分以下,社保政策外患有短期住院治疗指症的老年患者,具体要求如下:①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各种管道的;②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③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④患各种严重慢性病且瘫痪的;⑤医疗专家组会审同意的其他情形;⑥当年内已申请3次社保老年病区建床病人。

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委托他人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或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代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携带相关病历资料、填写申请表(由卫生计生局制定)、出具疾病证明书,到卫生计生局审批,批准后方可建床。

结算方式:符合条件的对象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由卫生计生局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费用支付:医保政策外建床的医疗费用由财政安排资金支付,由区卫生计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定期鉴定。

报销待遇:按当年社保老年病区报销比例及方式进行报销。

4.普通住院

服务对象:我区因病住院纳入医保报销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对象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

费用支付:由财政安排资金支付。

结算方式:符合条件的对象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由卫生计生局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报销待遇:免除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住院起付线,范围内自付费用报销50%(含社保政策内家庭病床及老年病区)。

(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利用社工介入解决失独老人精神生活问题(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

通过社工机构的服务队伍,了解失独家庭的需要和诉求,对失独老人进行科学有效的干预,为失独老人提供家政、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排解其心灵的孤独寂寞,感受亲情与温暖,尽力增加失独老人的晚年幸福感。

1.基础性服务

①为服务对象建立档案,并通过定期入户探访或电访,评估和动态掌握服务对象需求和受助情况。

②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宣传社会养老、医疗方面的低偿或免费服务等相关扶贫惠民政策。

③转介服务:整合多方资源,为服务对象整合出一份适于实际情况的服务菜单,引导服务对象能够坦然接受各种政策性扶持和帮助,并能主动按需求助。

2.支持性服务

①一站式服务——“个案管理”,提供心理支持与疏导,哀伤辅导、人际恢复,提升失独父母的抗逆力。

②组建失独者支持性小组,在同质性较高的组员交流中,满足组员的情感释放需要,并相互提供支持。

3.共融性服务

①以地区发展模式为取向,建立社区互助沟通平台,具体包括社区互助网路,康乐,支持性小组、常规化活动、社区教育。

②社会倡导营造支持气氛,包括大型活动策划,失独父母志愿服务团队,失独父母互助照顾。

四、资金来源

区卫生计生局做好方案实施所需资金的测算工作(测算内容另附),由区、镇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新会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资金问题,今后每年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预算计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纳入重点民生工程中去,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二)落实扶助责任。各镇(街)及区委政法委、区财政、人社、卫计、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协调,履行好各自职责。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资金使用公开公示和举报投诉制度,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扶助资金的部门单位,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做好资格审核和建档工作。符合条件对象可向各镇(街)公共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各镇(街)相应职能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理、初审、登记造册等工作,并呈上级主管部门(即上述相关责任部门)审批。各镇(街)相应职能部门要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制度,妥善保存每年扶助对象的审批表、名册、资金发放情况等资料。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这些惠民政策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的社会宣传氛围。

六、附则

(一)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已颁发涉及本方案扶助对象的资助政策继续执行,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二)本方案由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201811日起实施。

 

新会区人民政府

2017 11  22